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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检与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(六)
时间:2026-09-15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大 | 中 | 小】

案例六

余某云国家司法救助案


【关键词】


退役军人 盗窃案被害人 军地检察协作 多元帮扶


【基本案情】


被救助人余某云,男,1953年3月出生。系汪某盗窃案被害人、退役军人。


2025年3月24日10时许,汪某驾车至余某云住处附近,趁余某云家中无人,入户盗窃现金。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、移送审查起诉,2026年3月17日,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以汪某犯盗窃罪提起公诉。2026年3月26日,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以汪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,并处罚金一万元,责令退赔余某云经济损失。


【司法救助情况】


案件来源。2026年3月,余某云因家中财产被盗且损失未能挽回,导致生活困难,到广安市前锋区综治中心检察工作室反映情况。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经初步审查,余某云系退役军人,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,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,同步将有关线索移送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。


审查办理。经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和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调查核实,查明:余某云自1975年1月至1978年3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服役,退役后返乡务农。现余某云与妻子均年过七旬,无劳动能力,依靠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和退役补助金维系家庭生活;余某云患有严重类风湿、心脏病、肺气肿等疾病,需长期服药;夫妇二人育有一子,但已失联五年,至今下落不明。案发后,余某云省吃俭用积攒多年、赖以养老的全部积蓄被盗,无力支付医疗费用。被告人汪某无业,有多次犯罪前科,无赔偿能力,未给予余某云任何赔偿。余某云的家庭生活陷入困境。


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,余某云因案致困,符合《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》第七条规定的应予救助情形,且系退役军人、农村地区生活困难老人,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,决定予以救助,及时向余某云发放司法救助金。


【帮扶情况】


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,广安市前锋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托“军地检察服务站”,协同检察机关共同推动开展多元救助综合帮扶:一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余某云纳入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对象,发放专项帮扶资金;二是区民政局综合评估其家庭困难程度,按规定为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;三是区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定期上门服务,依托退役军人服务站协助办理优抚政策申请、待遇领取等事项,开展常态化慰问、帮扶。


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,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建立“检察机关+退役军人事务局+村(社区)”常态化回访机制,动态掌握被救助人生活及身心状况,目前余某云家庭困难已得到有效缓解。以本案办理为契机,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召开联席会议,会签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协作文件,构建信息共享、线索双向移送、跟踪回访等长效机制,为维护退役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。


【典型意义】


检察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关注因案遭受财产重大损失、生活陷入困顿的老年退役军人群体,积极开展综合救助帮扶,有效解决退役军人面临的急迫困难。本案中,检察机关依托综治中心及时发现司法救助线索,联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步开展调查核实,共同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举措,常态化开展联合回访,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协作长效机制,切实增强了退役军人获得感、幸福感、荣誉感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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