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生产 关乎你我
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带来系列漫画
从工厂车间到田间地头
让我们通过漫画领悟安全要点
将安全与法治牢记心间
铸牢安全防线 守护生活安全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【危险作业罪】在生产、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,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,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
(一)关闭、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、报警、防护、救生设备、设施,或者篡改、隐瞒、销毁其相关数据、信息的;
(二)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、停止施工、停止使用有关设备、设施、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,而拒不执行的;
(三)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,擅自从事矿山开采、金属冶炼、建筑施工,以及危险物品生产、经营、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五条 【过失致人重伤罪】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安全生产 检察护航
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"检察蓝"守护生产安全红线!让我们携手共筑"人人讲安全、事事重预防"的社会氛围,对隐患零容忍,对生命常敬畏。
安全生产无侥幸
公主岭检察与您同行!